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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源税管征工作的通知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源税管征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9〕84号
2009-04-08
  • 索 引 号:ZZ03100-1800-2009-00023
  • 发文机关:龙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9-04-08 00:00
  • 生成日期:2009-04-08
  •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84号
  • 有效性:废止
  • 内容概述: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源税管征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9]84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资源税管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地税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流动性及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难度大,且现实中存在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及施工企业建筑用砂土石不缴资源税现象较为严重的状况,成为扼制资源税税源管理的瓶颈,影响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 号)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44 号)文件精神,为堵住资源税管征漏洞,公平税负,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各农林场、市直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地税部门抓好资源税管征工作,做好源头把关,加强税源控管,确保应收尽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做好矿产品资源税代征工作;水利部门应突出抓好九龙江流域砂石资源税的控管,依法履行代征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有关乡镇(场)、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应抓住我市龙厦铁路、厦深高速铁路、厦漳高速公路扩建和厦漳跨海大桥等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需要耗用大量砂土石,为资源税收入带来良好空间等有利契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抓好宣传发动,从源头把关,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的控管,积极协助当地地税 分局抓好资源税征收管理,堵塞机会税收流失,壮大地方财政收入。

三、地税部门应加强“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的管理,依法从严做好资源税管征,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税收 征管 通知

抄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OO 九年四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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